时间:2013-04-24 15:50:21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程某交通事故重型颅脑损伤一级索赔117.2万元案,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法庭于2013年4月18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前,经征求意见,三方均同意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程序,肇事车主周某提出本案的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过高,要求予以适当减少。考虑到周某的履行能力,为了能尽快且确保能实际获得赔偿款项,本律师与程某妻子多次沟通调整方案,并尽力争取金额。经过三小时的调解,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程某医疗费等120000元,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计500000元,扣除已经支付医疗费10000元,应支付610000元,款于2013年5月18日前履行;
二、被告周某应一次性赔偿原告程某各项损失共计340000元,扣除已经支付78700元,应再赔偿261300元,款分四期履行,2013年5月1日前支付80000元,2014年5月1日前支付60000元,2015年5月1日前支付60000元,余款61300元于2016年5月1日前付清;
三、如果被告周某未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原告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12513元,减半收取6256.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3128.25元(申请免交),被告周某负担3128.25元。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