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13 12:39:18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刘某,男,1928年7月3日出生。
2013年3月2日上午9时许,刘某因生活消费需要在本市乘坐29路公交车出行。运输服务过程中,因司机遇情况突然采取急刹车,导致消费者刘某在车厢内摔倒、左髋部着地受伤。后刘某被送往浙二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等,经住院手术治疗6天。经司法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刘某左髋关节功能全部丧失致左下肢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八级伤残,建议护理期限6周。
事件发生后,市公交公司支付过住院医疗费和护理费,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刘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刘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刘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2013年5月6日,本律师代理刘某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请求诉前调解,但市公交公司拒绝调解,称按消法赔偿须经法院判决;5月9日,本律师代理刘某起诉,请求下城法院依消法判令市公交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411799.6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住院医疗费和护理费)。下城法院已于当天受理本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