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死司机一审被判决赔偿335000元

时间:2013-05-24 16:34:31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李沈某,女。

沈某,男,1937年11月1日出生。

谢某,女,1937年8月1日出生。

李某,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

李某,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

吕某,男,1967年4月15出生。

2012年11月12日,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且明知安全机件失灵的二轮摩托车,从本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驶往瓶窑镇。当日6时50分许,吕某驾车由西向东途经良博路241号路段时,由于无证驾驶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摩托车,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与由北向南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李沈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李沈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余杭交警大队认定: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沈某无责任。

李沈某系农业户口,生前扶养的人有其父沈某、其母谢某,沈某谢某皎系农业户口,共育有六子女。李沈某救治过程中花费医疗费17068元。事故发生后,吕某已赔偿15000元。

沈某、谢某、李某姐弟共同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2013年2月21日,本律师代理四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吕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残废赔偿金等共计392159元。3月22日,余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5月21日,余杭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赔偿经济损失33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目前本案处在法定的上诉期内。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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