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急刹车腕关节十级伤残依消法获赔20万元

时间:2013-06-07 14:02:46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原告:陈某,女,1934年10月31日出生。

原告代理人:张锦伟,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2012年7月17日上午7时许,陈某因生活消费需要在本市乘坐市公交公司经营的73路公交车(车牌号浙A2***7)出行。市公交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因市公交公司司机王某遇情况突然采取急刹车,导致车上的原告消费者摔倒受伤。后原告被送往杭州市中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经住院手术治疗44天。经司法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原告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致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12周。本案运输服务中的受伤事件,西湖交警大队认定为交通事故,并认定市公交公司司机王某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事件发生后,市公交公司支付过住院医疗费和护理费,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陈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2013年4月3日,本律师代理陈某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02724.20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下城区法院在立案前将此案交速裁组法官进行诉前调解,市公交公司愿意在按交通事故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金额予以赔偿,本律师代理陈某要求按消法计算出赔偿金额后适当予以让步减少金额,双方存在一定的差距。考虑到诉讼风险和诉讼时间成本,后经几轮磋商,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于2013年4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市公交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前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3484.05元(其中医疗费、护理费32484.05元及预借款1000元市公交公司已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0元由市公交公司负担。

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由下城区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在20天内快速结案。现陈某已从下城法院领取了赔偿款项。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杭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消费维权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锦伟律师 > 张锦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