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十级负次责二审判获赔9.52万元

时间:2013-06-07 14:04:57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沈某,男,1958年3月5日出生。

13年3月26日,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送达,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沈某122000元,扣除已垫付10000元尚应支付112000元,超出部分由王某承担65798元,另加自行承担专家会诊费等3408元,总应承担69206元,因王某已垫付86000元,走出其应承担的16793元由保险公司在赔付原告沈某时直接予以扣除,故保险公司实际应赔付沈某95206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交强险应当分项赔偿。杭州市中级法院于5月8日开庭调查,本律师代理沈某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法院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项判决上诉人赔偿沈金松95206.49元正确,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条例没有任何一个条文明文规定应当在限额内分项赔偿损失。按司法实践目前全国实行的责任限额是122000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当在122000元总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尽可能弥补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只有以责任限额总额不分项赔偿,才符合法律的立法本意。

三、上诉人所称的最高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答复,其请示的是交强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即使用交强险赔偿时能否突破各分项限额的额度、在限额额度外以交强险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超过11万时,能否突破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而以交强险赔偿13万、20万等等,该请示及答复的内容和本意,没有明确规定交强险应分项赔还是不应分项赔,与本案交强险分项还是不分项赔偿没有直接联系。

四、根据现在医疗水平和费用情况,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需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按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绝大部分受害人远远不够支付,加之有些肇事方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同时又没有足够经济能力支付这笔高额费用,最终还得转嫁到受害人身上令其负担,这对于本身就是弱者的受害人来说,非常不公平,因此应使用交强险总额度以尽可能得到补偿,以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和达到公平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要求交强险按分项赔偿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其上诉请求。

6月4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下达二审判决书,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沈某的损失不分项赔偿,符合交强险“先行赔传说 、及时救助”的立法本意。保险公司主张按分项责任限额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有违立法本意及公平原则,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802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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