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车祸种植9颗牙起诉客运公司索赔14万元

时间:2013-06-18 19:51:55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王某,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

2010年1月21日16时多,王某乘坐瑞安至温岭客运班线车(车牌号浙JC4**3)由瑞安回温岭。17时44分许,客运公司司机林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甬台温高速公路往台州方向227公里+300米处(乐清虹桥境内)时,车辆碰撞右边护栏,翻落于落差8.90米的路外,造成王某等8名司乘人员受伤、车辆损坏、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致王某头部、右胸部等多处受伤,被送往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多发肋骨骨折、头部外伤、多颗牙齿松动等,住院72天。经司法鉴定,按交通事故评残标准,王某右侧九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牙齿脱落8枚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损伤后遗症双眼复视视觉障碍构成十级伤残。经温州高速交警部门认定:客运公司驾驶员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车牌号浙JC4**3大客车登记所有人及该瑞安至温岭客运班线的经营权主体,均为被告。

事件发生后,经王某提起诉讼,本律师代理,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扣除客运公司已支付的住院医疗费47500元后,由客运公司赔偿王某272283.30元,后续牙齿种植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王某于2011年7月至2013年4月,在西安、上海等医院种植了9颗牙齿,共花费医疗费125334.70元、为就医等支出的交通费5633.60元、住宿费10636元,共计141604.30元。

王某继续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本律师代理王某于2013年4月8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次提起诉讼,要求客运公司赔偿牙齿种植医疗费125334.70元、交通费5633.60元、住宿费10636元,三项共计人民币141604.3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温岭法院于当天受理此案。后因客运公司提出对医疗费合理性鉴定,温岭法院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现本案处于鉴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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