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18 19:53:54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彭某,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
2012年9月2日上午10时许,彭某因生活消费需要在本市乘坐被告经营的B1区间2路公交车(车牌号浙A85**6)出行。市公交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司机茅某驾驶该车在艮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一小学公交站处时、与前方浙A86**1号公交车追尾相撞,并导致该车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浙A63**6号公交车相碰撞,造成浙A85506车上的彭某、姜某、浙A86**1号车上杨某等三人受伤和三车损坏的事故。后彭某被送往解放军第117医院诊治,被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经住院治疗58天。经司法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彭某腰椎压缩性骨折致腰部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间120天,护理期限12周。
本案运输服务中的受伤事件,江干交警大队认定为交通事故,并认定司机茅某未保持安全车距负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无责任。
事件发生后,市公交公司支付过住院医疗费和护理费,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彭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彭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彭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本律师代理彭某于2013年6月14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公交公司赔偿彭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296946.9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城法院已于当天受理本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