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06 14:27:39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何某公交急刹车腰椎骨折九级伤残以消法索赔35.38万元案,下城区人民法院于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公交公司辩称,何某系摔倒,摔倒原因是自行车突然横穿马路导致驾驶员不可抗拒紧急制动。本次事故系交通外部行为导致司机在不可抗拒情况下进行紧急操作,整个过程中,被告不存在服务上的瑕疵,恳请法院变更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于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及残疾赔偿金有异议,认为服务上不存在瑕疵也没有任何欺诈行为,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并称公交公司为公益性事业,并非盈利性企业,恳请法院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判决。双方对本案的病历、发票、车票、司法鉴定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进行了质证,后本律师代理何某发表了数千字的代理意见,阐述本案是消费损害赔偿纠纷的事实和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由。
6月26日,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消法等规定,判决被告杭州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321646.84元。诉讼费减半收取3304元,由何某负担301元,被告负担3003元。
宣判后,杭州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通过下城法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双方等待二审法院受理本案和开庭传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