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06 14:28:29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彭某三公交车相撞腰椎压缩十级以消法索赔29.7万元案,下城区人民法院于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前,被告市公交公司对于彭某的伤残等级不认可,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在庭审中,市公交公司辩称本案系交通事故引起,应当按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标准赔偿原告的损失,约8万元。市公交公司对本案的事故认定书、病历、发票、车票、劳动合同、收入扣发证明、司法鉴定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司法鉴定书有异议,认为彭某的腰椎压缩度未达到三分之一,构不成十级伤残。本律师代理彭某阐述其伤残系腰椎压缩性骨折致腰部活动度丧失,达10%以上,依照交通事故伤残标准中的十级标准——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指出了鉴定机构系经审批有资质、鉴定结论合法合理。庭审后进入到鉴定程序,提交了相关鉴定检材,双方同意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原告彭某考虑到重新鉴定可能带来的等级变化导致部分败诉风险,市公交公司亦考虑到按消法全额赔偿金额接近30万、其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不能改变鉴定等级的风险,双方均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后在法庭多次协调下,双方于7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杭州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前赔偿原告彭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32000元。
双方在调解上签字,下城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