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06 14:30:44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余某,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
2013年2月23日中午11时许,原告余某乘坐歙县至杭州长途客车(浙A0***2)到达本市西溪路天目山路西侧路段时,被告一柳某驾车紧急制动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往解放军第117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肩、右膝外伤、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功能紊乱等,经治疗现仍遗留有疼痛、弯曲功能受限等。
事故当日,西湖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一对事故负全责,原告无责任。浙A0***2号大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二建德市新安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客运。被告一系代表被告二履行职务。事故发生后,被告一支付过部分医疗费,但就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造成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痛楚。
余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13年7月24日,本律师代理余某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23010.90元(未包括被告一已支付医疗费);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被告一应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西湖区法院已于当天受理本案,并将择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