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16 15:47:35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黄某,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
2012年7月30日下午16时许,黄某因生活消费需要在本市乘坐杭州公交集团经营的307路公交车(车牌号浙A65022)出行。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公交司机蔡某驾驶该车在沈半路行驶至沈半路口公交站附近、离站台尚有3米左右距离时开门下客,黄某从后下客门下车右脚触地、左脚尚在车厢台阶上时,司机蔡某关闭后下客门并即行启步行驶,因下客门夹住黄某的背包三角架,造成浙A65022车上的黄某从后门摔下、其左前臂被该车右后轮碾压受伤、财物受损的事故。事件发生后,司机蔡某未停车未下车察看,直接驶离了现场。路人报警后,黄某被送往浙江省人民医院等处诊治,被诊断为左腕关节僵硬、左上肢皮肤严重撕脱、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前臂部分屈指肌腱及肌肉挫裂伤、左正中神经挫伤等,经住院手术治疗185天。现遗留有左前臂正中神经、左尺神经、左桡浅神经、内侧皮神经、外侧皮神经均不同程度部分性受损,左手拇指、食指运动几乎全部丧失,中指、无名指运动功能部分丧失,左前臂全部皮肤严重瘢痕等后遗症。经司法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黄某左上肢损伤遗留有左手指功能丧失达双手功能丧失10%以上,左上肢(肘、腕关节)功能丧失达10%以上,分别评定为一项九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误工时间8个月左右为宜。黄某现持续误工近一年,12学年一年的教学科研课程均不能完成,需要护理8个月。黄某的伤势需经疤痕改形、皮瓣转移或全厚植皮手术,手术费用等约需25000元。
事故发生后,公交司机蔡某驾车驶离现场,后被交警部门查获。本案运输服务中的受伤事件,拱墅交警大队认定为交通事故,并认定公交司机蔡某未注意下车乘客动态、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未及时救助受伤乘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事件发生后,杭州公交集团支付过住院医疗费和护理费,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黄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2013年7月25日,本律师代理黄某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450295.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下城法院于当天受理该案,并将择期开庭审理。
后黄某于7月29日、8月7日增加诉讼请求,索赔金额增加至470581.2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