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19 15:56:26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黄女士下公交被夹摔倒手臂碾压九级依消法索赔47万元案,被告杭州公交集团向下城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理由是原告单方鉴定;原告左手手指功能丧失40%,右手指没有功能丧失,所以相当于双手丧失功能20%的鉴定结论因右手没有丧失功能而违背客观事实。
下城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直接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证据交换和鉴定检材的质证。针对本案,黄女士认为被告的两项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重新鉴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认为下城法院在没有实质审查、没有听取原告方关于鉴定的意见而直接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对此有异议;被告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
本律师代理黄女士向法庭提交了鉴定答辩书,并书面申请法院通知本案鉴定人出庭作证、传唤本案被告两工作人员到庭核实录音和短信证据。
鉴定答辩书阐述的主要观点:一、鉴定前原、被告已就去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鉴定达成合意;二、本案的鉴定结论完全符合规定,伤残等级依据充足,原告的伤残等级完全是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国家标准九级伤残4.9.9 a)款、附录C中关于手功能丧失的计算规则评定而来,被告没有任何证据反驳,更不用说足以反驳的证据;三、本案损伤所涉及的鉴定标准如何理解、操作问题,是法医学鉴定的规则问题,被告不是对鉴定涉及的事实有异议,而是对这个条款如何适用、操作、怎么算出来把右手也包含进去产生错误的认识,完全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四、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对于鉴定结论这种证据进行了规范,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和鉴定资源而尽量少进行重新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对本案鉴定结论,若有异议,应当先由鉴定人出庭作证。只有鉴定人出庭作证后仍不能解决专业性问题的,或者被告方有直接证据足以反驳的,方可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的主要理由:为了解决法医临床鉴定专业性问题,解决鉴定人对本案相关鉴定标准如何适用和操作、其适用和操作是否具有法律上或学理上依据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等规定。
传唤本案被告两工作人员到庭申请的主要理由:为查明本案上述事实,防止被告以对录音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或情况不清楚发表该录音真伪不明的质证意见,防止被告曲解其两工作人员关于同意、认可原告去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鉴定的意思表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等规定。
为支持上述观点,本律师提交了黄女士与杭州公交集团公司代表的手机通话录音、手机短信以及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国家标准的相关条款、附录C相关条款。根据手机通话录音资料显示:一分公司邵某、何某代表公交集团推荐给黄女士三家鉴定机构——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和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明确表示这三家机构不仅法院认可、公交公司也认可后黄女士选定离家近、比较方便的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该分公司代表被告同意选定明皓。于是黄女士去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部分录音内容:
00:00:01 黄:在哪做(鉴定)比较好呢?
00:00:02 邵:一个是法会,法会的话是在东海宾馆1号楼…还有呢是明皓,明皓司法鉴定中心,具体地址的话应该是刚搬进…还有呢是浙大司法鉴定中心…
00:00:26 黄:那我这样子吧,就是我看明皓我路途会近一点,那里在市中心,
00:00:35 邵:明皓的话好象是在天水桥那边啦
00:00:41 黄:对对对,我这里一部车就到了。因为你们这样子都认可的噢,不会再折腾来折腾去吧
00:00:49 邵:这是法院认可的,不是说我们认可的
00:00:51 黄:法院认可的这三家里面,我根据自己的位置选择一个交通方便的地方,我去做了就可以了吧?
00:01:02 邵:可以,可以,可以,可以。
在庭审开始时,下城法院即明确告知原告,本案已经法庭审查,决定了要进行重新鉴定。黄女士表示有异议,本律师代表黄女士,发表意见认为:一、当事人之间具有了关于鉴定的合意,是一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告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并不是自行委托鉴定出来的,是得到了被告的同意并推荐,是双方合意选择鉴定所鉴定的结果,且被告在鉴定前已认可该所的鉴定结论。二、即使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法院也应进行慎重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退一步讲,即使法院审查原告的意见和提交的录音等证据后,认为本案原告系单方委托鉴定,那原告的鉴定仍然合法,符合《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条例》赋予了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前可以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法院对于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的审查,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等规定,进行慎重审查,听取委托鉴定方对于重新鉴定的意见,听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言,从而决定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在庭审中,黄女士对之前提交的证据进行举证、被告杭州公交集团进行了质证认为:录音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系邵某、何某本人通话,且邵某未经授权不能代表公交公司。
法庭未准许让鉴定人出庭作证、也未准许让被告两工作人员邵某、何某到庭核实证据,最后法庭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未形成鉴定的合意,原告黄女士系单方鉴定,且被告提出异议,本院决定进行重新鉴定;至于鉴定人,可以待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送达后,若有异议可申请两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同时出庭。无奈之下,黄女士只能接受法院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