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22 10:45:33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范某客车车祸向杭州长运及金通客运索赔6.65万元案,2013年5月20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66530.17元,下城法院于当天受理后,于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金通客运主要对误工费标准有异议,答辩称,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间过长,提供的误工证明存在不连续的情况,对其主张的200元/天的工资标准,超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被告认可97.89元/天的标准。原告范某提交了公司出具的误工扣发工资证明、受伤前工资发放表以及电工中级技工操作证,以此证明原告的误工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
下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误工费,原告系电工,其主张每天工资200元有证明证明,被告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反驳证据予以推翻,故其主张每月6000元工资标准予以确认。后法院判决金通客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0731.17元,杭州长运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减半收取731.50元,范某负担77元,金通客运负担654.50元。
现本案正处于法定十五日上诉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