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车祸法院一审判杭州长运及金通客运赔6.07万元

时间:2013-08-22 10:45:33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范某客车车祸向杭州长运及金通客运索赔6.65万元案,2013年5月20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66530.17元,下城法院于当天受理后,于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金通客运主要对误工费标准有异议,答辩称,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间过长,提供的误工证明存在不连续的情况,对其主张的200元/天的工资标准,超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被告认可97.89元/天的标准。原告范某提交了公司出具的误工扣发工资证明、受伤前工资发放表以及电工中级技工操作证,以此证明原告的误工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

下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误工费,原告系电工,其主张每天工资200元有证明证明,被告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反驳证据予以推翻,故其主张每月6000元工资标准予以确认。后法院判决金通客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0731.17元,杭州长运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减半收取731.50元,范某负担77元,金通客运负担654.50元。

现本案正处于法定十五日上诉期内。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杭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消费维权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锦伟律师 > 张锦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