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22 11:03:42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邱某,女,1945年8月27日出生。
2013年3月25日下午,原告邱某在本市八字桥公交站乘坐被告的23路公交车(内部编号6-4745)。车辆在离站后起步过程中突然急刹车,致使刚上车尚未就座的原告后仰摔倒在车厢内,致其腰部受伤。后原告被送往浙江省新华医院、杭州市中医院救治,被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小指中节指骨骨折等,经住院手术治疗29天。经司法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原告腰椎压缩性骨折压缩度超过1/3,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16周。
事件发生后,被告杭州公交集团支付过住院医疗费和护理费,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邱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2013年8月22日,本律师代理邱某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判令被告杭州公交集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286726.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下城法院于当天受理该案,并将择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