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16 13:46:32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海娜号”游客陆续回国,游客对赔偿方案并不满意
说好的“完美旅行”呢?游客如何维权?
本报记者为游客度身定做“维权宝典”
本报记者 郁燕莉
中国内地首艘豪华邮轮“海娜号”9月13日下午被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扣留,船上包括船员与游客在内2300多人滞留。经过40多个小时的滞留,昨天下午开始,陆续有游客抵达北京首都机场。
美妙的豪华邮轮之旅中断,对于滞留游客来说,权利是否应该主张,维权应当怎样进行?对此,我们特地采访了法律界和相关业内人士。
事件
邮轮被扣留,大量游客滞留
9月11日,海航集团旗下“海娜号”邮轮自天津出发,前往韩国首都首尔,进行6天5晚豪华游览项目。按计划,9月13日上午,邮轮停靠济州岛游览后,于当天16时(当地时间)启航赴仁川,但在离港时,被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扣留。
随后,海航集团经过确认,因其旗下一家公司欠沙钢船务有限公司5800万美元的债务,且濒临破产,按照两家公司的合同约定,产生债务纠纷时,债权方发出申请后,债务人或担保方的船只在任何一个港口都可以被扣留。因此,沙钢方面通过韩国国内的代理公司向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提出了诉讼,韩国法院受理后对“海娜号”进行了扣留。
此番扣留,直接导致船上包括游客和船员共计2309人滞留,其中包括大量老人和儿童。
两套赔偿方案,游客并不满意
昨天上午,海航方面发布消息:前往韩国济州岛接回滞留游客专项任务的第一架飞机HU8005航班已于北京时间10时05分从北京首都机场起飞,航班预计于北京时间12时(当地时间13时)抵达韩国济州国际机场。据中国驻济州领事馆消息:第一批中国游客已于北京时间12时30分左右乘坐海航包机离开济州,飞往北京。经协商,部分游客选择继续等待,待解决问题以后乘坐邮轮返程。
“海娜号”邮轮滞留韩国济州岛40余小时,昨天凌晨,海航对游客提出了赔偿方案,部分游客通过微博表示不满意。
@淋漓雪1983———:早上领队过来通知赔偿方案出来了,一是每人赔偿1500元,二是一年内免费乘坐“海娜号”,免船票不免港务费。离开途径一是乘飞机返回北京,二是等韩国放行了跟船回去。选一,于是要求我们4点半结账领护照,5点吃早餐,6点半拿行李集合。5点到餐厅,被告知6点才能开餐。“海娜号”,你还知道诚信两个字怎么写吗?
@苏苏别扭小迷糊:海航的赔偿方案由领队敲房间来公布了,一人1500元人民币或一年之内的海娜号任意航程免费。这个方式与昨天晚上说的通过广播和书面通告的方式有差别,而且数额也没有让人满意。现在就要求作出决定,根本就是利用各个击破的方式来耍无赖。
有游客表示,海航提出的赔偿费是每人1500元,接受方案的人可以立即下船,也有不少游客认为这一标准太低,与海航人员发生了争执。
说法
旅游界:或可参照航空标准索赔
浙江中青旅出境游中心副总经理朱小军表示,豪华邮轮项目是这两年才流行起来,目前包括中青旅在内浙江几家旅行公司都还未涉足这个项目。朱小军说,一般旅途中产生滞留的因素很多,比方说一般意外事故、不可抗原因发生的事件。而“海娜号”的滞留是因海航集团内部的经济纠纷导致,给游客带来不便,应当给相应补偿。
他认为补偿有两方面:一是海航公司方面,应提供免费住宿和餐饮;二是海航公司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由于目前缺乏相应规定,他建议补偿可以参照航空公司的标准。按照航空公司规定,一般滞留超过8个小时,应提供住宿;滞留超过24小时,补偿400元到600元每天。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叶元春也表示,此趟旅行中,游客没有实现旅游的最终目的,游客的权利应该得到主张。虽然滞留并不是邮轮方主观造成的,但游客仍可以要求补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对于没有实现的旅游项目,应该在总价的基础上,折合返还。至于维权的途径,游客可向旅游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法律界:游客可以主张精神赔偿
杭州市律协民商事委员会副秘书长柳杨提出,实质上,豪华邮轮行是旅行项目,游客和相关的旅行公司都有签订合约,因此可以按照旅游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
柳杨说,很显然,滞留事件并不属于“不可抗力”造成,从一定意义上讲,旅行公司在履行旅游合同上构成违约,造成了游玩项目不能全部完成。行程没有完成,游客可以要求退还团费,可以要求赔偿行程上的损失和时间上的损失。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可按合同进行索赔。
“游客还可以主张精神赔偿。”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伟说,旅游是消费过程的一种精神享受,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精神补偿。从消法看,首先,此次旅行项目没有全部完成,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游客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精神享受;其次,从滞留事件本身来看,游客人身自由受到制约,造成了精神伤害。
相关案例:
澳洲游遇飓风 行程缩水获赔
吴笋林
报了团去澳大利亚大堡礁旅游8天,到了当地却遭遇飓风影响近一半时间不能出门,导致旅游质量严重下降。2011年春节过后,4名游客起诉组团社南湖国旅,一审法院认为旅行社疏于履行合同约定,没及时掌握目的地天气状况,应赔偿损失共2万元。近期,此案获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1年春节过后,17名游客返回广州后曾集体就在澳洲游期间,遭遇飓风影响旅游质量缩水一事投诉南湖国旅,闹得沸沸扬扬。其中4名游客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赔。
一审判决显示,这个旅游团出发时间为2011年1月31日,当地时间2月1日,约定旅游时间为8天。旅游团到达澳大利亚后,因遭遇飓风影响,原定的出海游计划被取消,其余多个景点的行程也被缩短,其中有3天时间只能在酒店休息。游客提出,澳大利亚昆士兰灾难管理局在2011年1月28日就发布了飓风预警,澳大利亚气象局也于1月31日发布了紧急预警。旅行社方面在出发前如及时掌握这些公开信息,就可以及时调整行程。
一审法院认为,南湖国旅作为专职旅游服务公司,应在出发前对景区相关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尤其应当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及时通知游客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本案中,虽然飓风属不可抗力,但旅行社在已有相关气象报道的情况下,疏于履行义务,损害了游客及时知情并对行程重新规划与选择的权利,造成旅游品质的损失,酌情认定赔偿4名游客共计2万元。
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旅游团其中几天的旅游质量缩水,在机场滞留等情况,应视为南湖国旅在遭遇飓风影响之后,委托的地接社接待人员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飓风造成的旅游质量损失进一步扩大,故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上文刊登于2013年9月16日浙江法制报第7版
链接网址: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3-09/16/content_4395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