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29 16:29:55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邱某公交急刹车腰椎十级伤残以消法起诉索赔28.67万元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开庭审理本案,被告杭州公交集团对邱某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后法院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10月18日,本律师代理邱某收到重新鉴定的意见书,邱某腰椎压缩性骨折压缩度超过1/3,构成十级伤残。
10月23日,下城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被告杭州公交集团对邱某的伤残等级再次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对邱某自身腰椎骨质疏松的参与度再一次鉴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杭州公交集团自8月26日收到法院起诉状副本,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既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在申请重新鉴定时均仍提出要求对邱某参与度鉴定的申请,现对其口头申请予以驳回。法庭辩论阶段,杭州公交集团以自身系公益性的亏损单位为由,提出对邱某的赔偿不应适用消法、而应适用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法律。
本律师代理邱某阐述了几点意见: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且该合同真实有效,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合同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本案中原告受伤,是在接受被告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过程中、因被告操作不当、突然采取急刹车这种重大瑕疵的服务造成的,完全符合规定应依消法获赔;在请求权竞合时原告有权行使基于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主张赔偿,《消法》、《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害赔偿不存在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被告的“原告不是消费者、自身具有公益性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低廉票价、非营利性、是亏损单位非经营者、依合同法规定只有欺诈才适用《消法》、《消法》带有惩罚性不公平、不适用《消法》应按《侵权责任法》和道交人身损害规定”等辩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不能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且于法无据,《消法》并没有将公交公司排除在外等观点。
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不愿意调解,本案将进行判决,双方等待法院的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