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05 15:26:38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冯某,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
原告蒋某诉称:2013年3月9日晚6时许,原告蒋某到被告冯某的废品收购站卖旧报纸,在买卖报纸过程中,被告镑秤上的铁架子倒了下来,砸到了原告的左小腿上,导致左小腿胫、腓骨骨折,送医后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事后,双方曾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原告于4月15日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5959.20元。
冯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本律师在分析本案案情的基础上,拟定了答辩和代理思路,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被告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5月29日,江干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各自申请的证人分别到庭作证,陈述了相关案件事实。后法院应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蒋某的致伤物和致伤方式作出鉴定。9月24日,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了蒋某确系铁架子砸伤。11月7日,江干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中,本律师代表冯某发表代理意见:本案被告不是适格的正确的被告;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是被告是本案侵权人;证人一、原告丈夫王某指证证人二即原告儿子的裢襟连某一起从金属架上卸报纸,连某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倒塌物品报纸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均为原告及证人王某,两证人为引发侵权人,三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和数额提出了异议。
庭审结束后,原告方根据本案案情,表示愿意调解并减少赔偿额,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冯某于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蒋某人民币25000元。诉讼费减半后收取230元,由蒋某负担。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