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05 15:31:06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赵某,女,2004年10月20日出生。
2013年3月11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一徐某驾驶其本人的浙AB***B东风标致307小轿车在流水东苑小区通道上由东向西行驶至流水苑25幢1单元门口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通道的原告赵某相擦后碾压,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儿童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胫骨远端骨骺骨折、右跟骨骨折等,经切复内固定术并取出术等治疗。经司法鉴定,按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原告右胫骨远端骨骺骨折符合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16周,营养期限12周。2013年4月3日,下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一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一车辆由被告二人民财产保险杭州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过部分医疗费,但就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造成原告无法正常学习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痛楚;而骨骺骨折可能影响生长发育,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
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2013年11月11日,赵某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796.45元。下城法院立案速裁组法官在立案前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下城法院于11月25日受理本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