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05 15:33:21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方某,女,1948年8月3日出生。
2012年4月19日下午,原告方某购买汽车客票并乘坐被告上海阿尔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经营的、13时10分上海长途客运南站至杭州九堡汽车客运中心站客运班线车(车牌号沪B19**6)出行前往杭州九堡。下午15时20分许,被告驾驶员刘某驾驶该班车,由西向东至杭州德胜路杭海路口附近时突然急刹车,导致车内的原告从座位上跌下来受伤。后原告被送往邵逸夫医院、浙二医院、慈溪人民医院、宁波第二人民医院等处诊治,被诊断为左侧第7、8、9、10四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双肺挫伤、腰椎椎间盘突出继发椎管狭窄、两侧骶髂关节炎等,先后住院治疗38天,现仍遗留有创伤后应激障碍,需要长期治疗。当日,杭州江干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被告驾驶员刘炜突然急刹车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沪B19**6号北方大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
事件发生后,就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原告遗留有创伤后应激障碍需长期治疗,后续治疗费将另行主张。
方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方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杭州江干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阿尔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97982.47元(待申请伤残鉴定后另行增加请求)。方某同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江干法院于当日预受理本案,即将进入庭前证据交换和司法鉴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