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盖窨井“吃人”责任接受青年时报采访

时间:2013-12-25 14:58:00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天黑没路灯窨井“吃人”谁来赔

律师:窨井管理方应担主责 路灯不亮管理方也应担责

□时报记者 孙佳丽  实习记者 何佩璇

 

  时报讯 上个月本报曾报道,11月18日清晨5:40左右,陶女士骑着电动车在上班路上,不慎掉进湖州街上一个没有窨井盖的窨井,险些丢了性命。

  本月,杭州又发生两起类似事件,一个散步行人不慎掉进没有窨井盖的窨井,另一个电动车主不慎摔进路面大坑。碰上这样倒霉的事,该找谁索赔?

 

散步行人掉进窨井

  今年12月5日,窦先生像平常一样晚饭后出门散步,走到钱江路和望江东路交叉口的望江府商品房工地内的2号支路上,这条路上并没有路灯,窦先生走着走着,人就不见了。

  原来,路上一个窨井的盖子不见了,窦先生一个不注意就摔进了窨井里,“下面都是污水啊,实在是太恶心了,我都不想回忆那时候的情况。”窦先生无奈地说,他是一个人去散步的,只能自己挣扎着爬起来,身上很臭很脏,实在太恶心了。

  窦先生右小腿和手臂都有擦伤,立刻赶到邵逸夫医院,幸好伤势不重,只是掉到窨井里这段经历让窦先生不堪回首。

 

电动车主摔进大坑

 12月7日,杭州的王女士家的装修工人也发生了这类事情,“那天他帮我们店装修完,我好心想说让他去我们家吃饭,我和先生先开车回家,他骑着他的电动车再过来。”王女士回忆,过了很久装修工都没有到,她觉得很奇怪,于是她给装修工打电话,没想到,在江干区德胜路与红普路交叉口往南50米处,装修工连人带车一起摔进路边的一个坑里,所幸人并没有什么事情,只是电动车几乎报废。

  “其实我早就注意到这边的问题了,这一段路不长,三四百米,没有路灯。”王女士说,这个坑已经存在一两个月了,旁边也没有指示牌,如果晚上有老人小孩经过一个不小心摔进去就不好了。

  目前记者了解到,这个坑已经用小石子填上了。

  “这辆电动车对装修工人来说几乎是全部家当。”王女士希望能得到相关单位的赔偿。

 

  ●律师说法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张锦伟

 

先确认窨井和大坑管理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在已经交付使用的市政道路上时,市政部门是管理人,因此造成损害,如果市政不能证明也没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

  若窨井处于正在施工工地内的支路上,如果施工方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受伤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施工的企业赔偿。

  若通行马路上有一大坑而跌落受伤,那还得细分为两种情况:

 1.若是施工单位留下的,那么直接找施工的企业索赔。

 2.若不是施工留下的,而是路面破损、下陷等原因形成的,市政部门对此有管理职责和及时消除、解决的义务,如果市政不能证明已尽到职责,造成的损害市政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几种情况,受害者可以先与相关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起诉到受伤地或单位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路灯不亮相关部门也应担责

 

  张律师还表示,上诉两个案例当事人都是晚上摔倒,而且回忆路上没有路灯,如果有证据支持,路灯不亮就与摔进窨井里有一定的关系,窨井开着口存在安全隐患是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路灯不亮增加了安全隐患,本来或许还可避免的危险因看不见而不能避免,因此,受害人就此是可以同时起诉两个部门(单位)。

  掉落窨井受伤后,最好在现场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尽量通过120急救车送医,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或相关证明,以确定受伤原因和受伤事实,留下目击证人联系方式;就医过程中保留好病历、票据、医疗证明书、片子等材料,因伤留下功能障碍的在伤后3-6个月注意申请伤残鉴定或者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构成残疾,还包括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文刊登于2013年12月18日青年时报A12版

链接地址: http://www.qnsb.com/fzepaper/site1/qnsb/html/2013-12/18/content_4697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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