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06 16:07:06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张某乘摩托车交通事故两十级伤残起诉索赔18.67万元案,萧山区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因故变更诉讼请求,后于12月2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核定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36万元,并当庭宣告判决:韩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张某损失91800元,案件受理费4034元,由张某负担62元,韩某和李某各负担1986元。
2013年12月26日,本律师收到萧山区法院民事判决书,现本案正处于法定的十五日上诉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