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06 16:08:01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王某,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
2013年5月2日6时55分许,被告吴某某驾驶浙A5***V号东风日产轿车在紫荆花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在紫荆花路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至五联西苑西门处左转弯横过道路的原告王某相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及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原告王某被送往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武警浙江医院等处救治,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外伤(右侧额颞硬膜下血肿、多发脑挫裂伤伴血肿形成、枕骨左侧骨折、脑疝晚期)、肺部感染、继发性癫痫、尿路感染等,经开颅手术、颅骨修补术、胃造瘘术等多次手术,住院治疗225天。目前仍遗留有四肢肋力二级左右、大小便失禁等后遗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2人专门护理。
6月6日,杭州西湖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被告吴某某驾车时未注意前方路面动态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某王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东风日产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吴某,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
事件发生后,被告方支付过住院医疗费用,但就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原告王某长期住院、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王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2013年12月23日,本律师代理王某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吴某某、被告吴某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暂计611971.80元(后续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申请伤残鉴定后另行增加请求);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
西湖法院于当天受理本案后,于2014年1月3日组织双方进行鉴定前证据交换。目前本案处于司法鉴定程序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