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08 14:02:12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詹某,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
2013年5月18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一应某驾驶其本人的浙AQ829S奔驰轿车在环城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密渡桥路口时撞上北向南行走的原告詹某,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浙江省中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等,经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修补术,住院治疗13天。经司法鉴定,按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原告左膝关节功能运动受限遗留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损失日150日,建议护理期限8周,营养期限8周。事故当日,下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一应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一车辆由被告二人民财产保险杭州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过部分住院医疗费,但就赔偿三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造成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詹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2013年12月4日,詹某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应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3412.80元。下城法院于当日接受案件,后交由立案庭速裁组法官在立案前组织双方调解。
2013年1月6日,双方及保险公司在下城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詹某医疗费等人民币104740.30元,被告应某赔偿医疗费、鉴定费2406.80元,于2014年2月7日前支付。诉讼费减半后收取480元,由被告应某负担。
三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詹某共计获赔107147.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