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2-13 16:08:20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金某,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
2013年2月18日8时05分许,被告周某驾驶其本人的浙AD7***号轿车沿湖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邮电路口时,右侧车身与同方向行驶至此左转弯的原告金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浙江省中医院救治,被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住院治疗43天,出院后一直休息且需护理至今。经司法鉴定,按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原告脊柱骨折畸形愈合致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营养期限10周。事故当日,上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周某操作不当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80%),原告负次要责任(20%)。被告周某车辆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方支付过部分住院医疗费,但就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造成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金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2014年1月10日,金某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8837.52元。
下城法院于当日受理案件,并于2月12日开庭审理。保险公司对金某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在庭前,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本案。考虑到重新鉴定的风险,在下城法院法官的调解下,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金某医疗费等人民币73500元,于2014年3月11日前支付。诉讼费减半后收取572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三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