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20 12:55:15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王某,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
本律师代理的原告王某车祸特重型颅脑损伤案,经王某申请,西湖区法院委托杭州某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护理依赖以及误工、营养时间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评定:按交通事故伤残标准,王某遗有双下肢瘫(肌力2级)伴大小便失禁,综合评定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护理依赖),伤后护理人数原则为壹人(但不包括住院期间的陪护人数),误工休养及营养时间均计算至本次评残前一日。因此,王某于2014年3月3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赔偿1380995.47元(增加额769023.67元)。
西湖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