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20 12:59:01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杨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
2012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一葛某驾驶登记人为被告二某货运公司的浙A50**3号重型车在本市新风路38号附近倒车时,车尾与正在装货的原告杨某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杨某被送往解放军第117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腕关节脱位、右尺骨下段骨折、右正中神经损伤等,分别行相应切复内固定术及内固定取出术,两次住院治疗37天,出院后休息9个月、护理3个月。经司法鉴定,按交通事故伤残标准,杨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腕关节脱位等损伤致右上肢功能丧失10%以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营养期限12周。事故当日,江干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一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被告一葛某系代表被告二某货运公司履行职务,车辆由被告三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杨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案件。本律师代理杨某于2014年3月6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葛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71174.81元,被告二某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诉讼费。
江干法院于当天受理本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