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20 13:07:14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范某,男,1942年9月6日出生。
2013年8月29日上午,原告范某因生活消费在本市濮家新村公交站乘坐被告的99路公交车出行,以刷卡方式支付了票款。车辆行驶至景芳五区南门站附近时,被告杭州公交集团公司司机进站刹车较急,致使准备下车的原告摔倒在车厢内,致其腰部受伤。后原告被送往邵逸夫医院救治,被诊断为L4椎体压缩性骨折等,经住院手术治疗4天,出院后卧床休息3个多月。经司法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原告腰椎压缩性骨折畸形愈合致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范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2014年3月11日,本律师代理范某向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杭州公交集团公司赔偿原告范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315704.3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下城法院于当天受理本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