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15 11:17:01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王某,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
本律师代理的原告王某车祸特重型颅脑损伤案,杭州西湖区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一吴某答辩称,车辆系从被告二吴某(被告一女儿)处借用,应由被告一吴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请过高应据实合理赔偿。认为原告的过错大于被告的过错,应承担50%以下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原告王某近亲属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本律师代理原告王某向西湖法院申请调取了西湖交警大队的事故卷宗材料,对事故现场图中的车辆位置提出异议,认为撞击点应在人行横道上,被告一吴某未让行、未采取制动措施,其实际过错大于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并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要求对事故发生时的碰撞点是否在人行横道上、车速等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予以了认定,认为原、被告的异议均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反驳不予以采纳,故将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作为本案定责依据,交强险范围以外的损失确定由被告一吴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核实,包括医疗费等10个项目损失为1842728.70元。2014年4月21日,西湖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三保险公司赔偿610000元,被告一吴某赔偿391637.2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宣判后,在十五日的上诉期限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