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15 11:19:23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赵某,女,1956年10月14日出生。
2013年5月3日,西安游客赵某在杭州乘坐公交车时,因急刹车头颈部撞击在铁扶手上,致颈椎第2-4节脱位、颈髓挥鞭伤、上肢麻木等。经邵逸夫医院手术内固定治疗,仍遗留有颈部关节功能受限等后遗症。经司法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赵某构成十级伤残。
赵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并表示不愿意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本律师代理赵某向杭州公交集团公司直接提出索赔,要求依消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31.1万元。公交公司认为赵某自身颈椎存在退行性改变等问题,主要是自身的疾病导致现在的后果,外伤是次要原因或者说只是诱因,不同意按消法赔偿,只同意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打折后予以赔偿。经过本律师的努力,和公交公司进行了长达数月的协商,最后公交公司同意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全额予以赔偿。2014年5月9日,双方通过杭州市仲裁委达成了仲裁调解协议书:杭州公交集团公司第二汽车分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119069元,于2014年5月16日前付清,仲裁受理费2100元由公交公司负担。
双方签收了仲裁调解协议书,本案以仲裁调解的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