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急刹致腰4椎骨折十级伤残依消法判赔30.32万元

时间:2014-09-15 11:21:53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范某,男,1942年9月6日出生。

本律师代理的范某公交急刹致腰4椎骨折十级伤残案,杭州下城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杭州公交集团公司答辩称公交车当时因紧急情况制动,属于正常制动,公交公司在车厢内装有服务用语要求乘客拉好扶手;公交公司对紧急情况已经作出了很大努力,谨慎忍让,避免紧急制动导致车内伤人,公交公司在服务方式上并不存在瑕疵,恳请原告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赔偿内容,变更诉讼请求。并对各项诉讼请求进行了答辩,认为残疾赔偿金应以69100为宜。

下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其选择消法规定的项目及标准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并非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故被告要求按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赔偿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费用共计303236元,应由被告予以赔偿,于5月21日判决杭州公交集团公司赔偿范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30323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8元,由范某负担119元,杭州公交集团公司负担2899元。

宣判后,杭州公交集团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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