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15 11:30:36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高某,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
2012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告一郝某驾驶登记人为被告二杭州某房地产公司的浙A7***9号北京现代轿车在采荷路采荷中学门口与原告高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浙一医院医治,被诊断为左足多发骨折等,分别行切复内固定术和内固定取出术,两次住院治疗共15天且多次门诊治疗,出院后误工休息6个半月并需护理。经司法鉴定,按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原告左足多发骨折致十趾丧失功能20%,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损失日150日、护理期限12周、营养期限8周为宜。
事故当日,江干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一郝某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一系代表被告二履行职务,被告二车辆由被告三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高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案件。本律师代理高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郝某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133714.23元,被告二某房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诉讼费。
江干法院于当天受理本案,于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24500元,郝某赔偿2500元,因郝某已支付款项5000元,故保险公司应赔付高某122000元,同时返还郝某2500元,于2014年7月5日前付清。
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