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16 14:46:52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王某,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
2012年12月24日晚,原告王某在本市乘坐被告杭州公交集团公司经营的K8路公交车出行。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被告司机采取突然急刹车,致使王某在车厢内摔倒、膝关节受伤。后王某被送往浙二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胫骨近端骨折等,经切复内固定术加植骨术、内固定拆除术,两次住院治疗12天。经杭州公交集团公司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王某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第二次术后护理期限2个月。事件发生后,杭州公交集团公司支付过住院医疗费和部分护理费,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王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王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王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本律师于2014年7月17日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消法判决杭州公交集团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315287.54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当日立案后,将择期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