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16 14:47:54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陈某,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
2012年12月22日下午,原告陈某购买汽车客票并乘坐被告杭州长运运输集团公司经营的、18时20分湖州浙北高速客运中心至杭州北站、7301次客运班线车(车牌号浙A32687)出行前往杭州。当晚19时10分许,被告驾驶员朱某驾驶该班车,由北向南至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通益路勾运路口北侧路段时,因路面有深坑、驾驶员未注意避让致车辆发生剧烈颠簸,导致车内的原告陈某被抛起后坠落撞击到车后座台阶受伤。后原告陈某被120急救车送往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邵逸夫医院等处诊治,被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等,经内固定术和拆除内固定术,先后住院治疗20天。经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阅片后认定腰1椎体压缩、粉碎性骨折,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陈某构成九级伤残,建议误工损失日210天、护理期限16周。当日,杭州江干交警大队将本案运输过程中的受伤事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导致原告陈某受伤的上述事实、被告司机朱杭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件发生后,就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陈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本律师于2014年7月17日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消法判决杭州长运运输集团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等共计人民币500919.78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当日立案后,将择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