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11 11:35:54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熊某,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
2014年5月11日晚9:50左右,熊某在本市滨江区钱江大桥换乘站买票后候车,在跟着前一名乘客上杭州市萧山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315路公交车(车牌号浙AV0323)过程中,前脚站上前车厢、后脚提起来尚未站稳时,公交司机关闭车门,熊某被车门挤推下车,摔倒在换乘站的台阶附近、胸部受伤。后熊某由公交司机送到武警杭州医院,被诊断为左侧9-12四肋骨骨折、左肺部挫伤、肺部积液等,住院治疗17天。经司法鉴定,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熊某左侧9、10、11、12四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损失日90日为宜、护理期限4周为宜。
熊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2014年9月2日,本律师代理熊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萧山公交公司赔偿熊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66878.70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当天受理本案,并将择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