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致腰椎骨折九级伤残一审依消法判赔45.05万元

时间:2014-10-11 11:37:10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陈某,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

本律师代理的陈某客车致腰椎骨折九级伤残以消法索赔50.1万元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答辩:一、事故发生原因是原告未系安全带所致,被告驾驶员驾驶中无违法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原告委托司法鉴定时未通知被告,缺乏程序公正,当庭申请重新鉴定;三、原告诉请中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四、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五、被告已经垫付了90898元医疗费,原告应该承担部分,被告请求予以抵销。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涉案车辆照片一组、用以证明车辆配置有安全带带设施;提供了事故的视频资料一组,用以证明原告在事发时未系安全带,具有重大过错,事发路段中有大坑,事故原因是道路原因,与被告无关,原告应向道路施工管理部门主张赔偿。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作为从事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人身受到伤害,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实施办法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被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修改并施行后,应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违约赔偿范围的辩解,本院认为,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前成立的生活消费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故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因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未系安全带,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伤害后果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辩解,本院认为,本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该车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遇情况未采取相应措施,操作不当所致,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意见亦不相符,故本院不予以支持。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450532.68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赔偿款,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442532.68元。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判决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442532.68元。

9月19日,本律师代表原告陈某签收了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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