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24 14:10:01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陆某诉徐某、彭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江干区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缺席审理,并认为徐某驾驶电动车追尾碰撞原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作为车主对车辆负有管理的职责,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定陆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60279.76元。
2014年10月9日,江干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某直接赔偿陆某款项160279.7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彭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67元,由徐某、彭某承担1201元,公告费650元,由徐某、彭某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