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左足骨折十级伤残获赔11.41万元

时间:2015-04-24 14:12:20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彭某,女,1963年7月7日出生。

2013年3月15日19时55分许,被告一胡某驾驶浙A31**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西湖区袁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之江加油站附近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即原告彭某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彭某被送往富阳市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桡尺骨骨折、右内外踝骨折等,分别行相应切复内固定术及内固定拆除术,两次住院治疗38天,出院后休息误工14个月、护理半年多。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右足内外踝骨折致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评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损失日180日为宜,护理期限12周、营养期限12周为宜。

事故后,西湖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胡某驾驶机动车行车中对前方行人动态观察不够、负事故全部责任,彭某不负事故责任。浙A31**S号小型客车登记人为被告二吴某,车辆由被告三永安保险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彭某于2014年11月向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胡某、吴某及永安保险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计149632.08元。

西湖法院将此案进行庭前调解,12月25日,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永安保险公司赔偿彭某110000元,于2015年1月25日前付清,吴某赔偿403元(此前已预付彭某的3698元现金不要求退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4元。三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法院随后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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