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24 14:13:54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方某客车急刹车四肋骨折起诉上海客运赔偿案,法院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于2014年7月作出鉴定结论,认为方某左侧第7-9肋骨折不构成十级伤残。由于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方某到浙二医院放射科主任医师处再次诊断,医学诊断仍为左侧第7-10肋骨折,因此本律师向江干法院提交新的诊断结论,以新旧诊断结论均证明鉴定机构鉴定错误为由提出补充鉴定申请,后获得法院准许。江干法院委托该鉴定机构第二次进行了补充鉴定,意见为方某左侧第7-10肋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据此,本律师代理方某增加诉讼请求,依消法规定的标准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264859.21元(比第一次起诉金额增加166876.74元)。
被告上海客运公司辩称:方某受伤原因系未系安全带,导致刹车时从座位上跌落,被告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失;对于法院委托的补充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认为方某不构成伤残。江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原告方某所受伤害系因被告驾驶员刘某突然刹车所造成,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选择消法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认定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0649.17元。
2014年12月3日,江干法院作出判决,上海客运公司赔偿方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10649.17元,扣除已付10000元,尚应支付200649.1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636元,由上海客运公司负担215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