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28 15:57:53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华某,女,1948年11月28日出生。
2013年3月30日晚19时许,原告华某乘坐被告杭州公交集团经营的B2路公交车(自编号6960)出行,当车行驶至古墩路亲亲家园站附近时,因公交司机操作不当,致使华某摔倒在车厢内受伤。后华某由司机送往浙二医院诊治,被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爆裂性(粉碎性)骨折,经切复内固定术及内固定拆除术,两次住院治疗共20天,卧床休息并需护理5个多月。经司法鉴定,华某腰2椎体压缩、粉碎性骨折,按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评定为九级伤残、建议护理期限20周为宜。
事件发生后,被告支付过住院医疗费,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该次受伤事件造成原告华某无法正常生活、必须请人护理照顾,给华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生理痛楚和精神痛苦。
华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2015年2月9日,本律师代表华某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杭州公交集团赔偿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511428.20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将择期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