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30 10:45:45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本律师代理的华某公交急刹车腰椎粉碎九级伤残以消法索赔51万元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安排于2015年3月6日开庭审理。在开庭前,因双方均愿意接受调解,本案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进入调解程序。被告杭州公交集团提出抗辩称:一、对于原告华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表示不认可并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如果华某降低赔偿标准和金额,公交公司可以不申请重新鉴定;二、华某起诉时是按照杭州市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索赔,标准过高,应当按浙江省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精神抚慰金不赔偿;三、华某自身患有腰椎退行性改变、骨质疏松等疾病,公交公司不应全额赔偿。总之,要求华某减少索赔请求来考虑调解。
本律师在庭前已经与华某分析过公交集团可能的抗辩理由,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重新鉴定(降低伤残等级、不宜评定伤残、评定参与度等)的风险、赔偿金额上(因等级降低导致赔偿额减少或因参与度导致赔偿额打折)的风险、时间成本上(立案后一审3个月内结案,重新鉴定时间不算在3个月内)的风险等,因此在本案调解过程中,本律师尽力从减少诉讼风险的角度为华某争取最大利益,经过努力,最终公交集团同意赔偿华某42.0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法院随后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