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30 13:03:05 作者:张锦伟律师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李某,男,1951年12月12日出生。
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
浙商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新塘路。
2012年6月28日10时12分,方某驾驶浙AJ***1号重型货车沿湖州吴兴区埭溪镇国道北路由东往南左转弯途经茅坞路时,与沿茅坞路由南往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8月6日,李某就前期医疗费向吴兴区法院起诉,经调解,事故责任李某承担35%,杭州某物流公司承担65%,浙商保险在该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86314元。后李某在解放军九八医院治疗数月,经司法鉴定,李某分别构成三级、四级和十级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等,故李某于2013年4月24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892193元,浙江商保险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在了解案情、审查证据材料后,本律师准备了开庭审理和法院庭前调解两种处理方案,拟定了重新鉴定申请、答辩要点、调解谈判方案,并与法官联系沟通。5月20日,三方在吴兴区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庭前调解,本律师从本案鉴定鉴定结论的异议点进行抗辩、促使对方降低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提出应当扣除第一次支付的赔偿86314元和之前4次事故的赔偿金额32470元。经过三小时的调解工作,最后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浙商保险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李某损失491215元,定于2013年6月20日前付清;杭州某物流公司应赔付李某损失208785元,分三期支付。诉讼费6361元,由李某负担2000元,物流公司负担4361元。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吴兴区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调解赔偿金额比李某起诉金额减少了近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