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19 11:27:20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张某,女,1967年7月7日出生。
2006年11月29日15时50分许,邱某驾驶蒋某所有的中型客车,行驶至某区崇化路与潘水路叉口地方左转弯时,与沿潘水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驾驶自行车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一辆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2006年12月29日,某区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承担事故主要过错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过错责任。经张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委托司法鉴定,评定张某偏瘫构成四级伤残。后于2007年6月26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邱某、蒋某及其保险公司等赔偿叶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731435元。
开庭前,本律师与蒋某及其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2008年9月30日开庭时经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本律师的努力,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26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