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获赔59万(08.11)

时间:2009-08-19 15:23:16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程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
    2006年11月25日16时20分许,施某驾驶某纺织公司所有的中型货车,行驶至某区至亚太路小白线叉口左转弯过程中,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驾驶摩托车的程某发生碰撞,造成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2007年1月23日,某区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施某承担事故主要过错责任,程某承担事故次要过错责任。经程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委托司法鉴定,评定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后于2007年8月1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施某、某纺织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等赔偿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1125875.92元。
    开庭时,某纺织公司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后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由于程某四肢瘫仍住院治疗中,鉴定机构认为其治疗尚未终结为由而无法鉴定,本案于2008年1月2日被依法中止审理。此后,本律师为促成此案能尽快处理,与法院和某纺织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达成了一致。2008年11月经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本律师的努力,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某纺织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赔偿程某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护理费等共计350000元,除某纺织公司已支付的16万元医疗费外,另外尚欠的医疗费240000余元由某纺织公司支付给医院。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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