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八级伤残各承包人赔偿10.5万少赔4.5万(08.11)
时间:2009-08-27 10:48:41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陆某,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
冯某承包一工地后转包给陆某,后陆某又转包给刘某,刘某雇佣了韦某在其工地上做工。2007年4月,韦某工作时被钢丝吊上的车子从三楼甩下摔伤,致双腿骨折、右脚骨底粉碎性骨折等。住院治疗出院后,韦某自行委托律师申请了伤残鉴定,被评定为两处九级伤残。韦某于2008年9月5日起诉,要求包括陆某在内的三人赔偿1506959.08元,后陆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在诉讼中,本律师提出了对陆某有利的抗辩事由,指出了韦某的赔偿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部分费用计算不合法律标准等,最后,在本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陆某等赔偿韦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105000元,比起诉金额减少45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