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摔伤十级伤残依消法获赔18万(08.12)
时间:2009-08-27 10:50:08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李某公交车上受伤十级伤残起诉公交公司索赔25.6万案,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开庭,主审法官倾向性认为该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调解此案,开庭前做了大量工作,本律师作为李某代理人据理力争,使市公交公司的调解数额从95000元上升到170000元,李某同意减少请求至190000元,公交公司坚持只能赔偿170000元,由于公交公司在数额上未能进行适当微度调整,调解未成功,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中,市公交公司辩称其非营利性、没有盈利且亏损、是承担一定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而非经营者、因其没有欺诈行为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只赔偿98000元(在委托本律师前,原告已经与被告公交公司进行协商,公交公司书面承诺愿意赔偿95000余元)。
庭后双方在法院协调下又进行了庭外调解,经本律师近十天的努力,最后双方于12月5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市公交公司于12月12日前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180000元。公交公司已履行完毕,李某按时拿到了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