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八级伤残发包人赔偿13.2万少赔15.8万(09.1)

时间:2009-08-27 10:52:51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王某,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
    王某等四人出资建造房屋,将其发包给朱某,朱某雇佣了周某进行施工。2006年12月12日,周某在施工时从高处坠下致重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周某自行申请了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一处八级、两处九级伤残。周某于2008年5月16日起诉,要求朱某赔偿290404.17元,王某等四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王某等四人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在诉讼中,本律师代理被告申请法院对周某伤残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周某被评定一处八级伤残,减少了两处九级伤残。在庭审中,本律师提出了对王某等有利的抗辩事由,指出了周某不是王某等的雇员,朱某具有施工执业资格,王某等四被告不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部分费用计算不合法律标准、周某自身有重大过失应减轻王某等的责任等,最后,本律师的主张绝大部分得到了法庭的采纳,2008年12月24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132283.45元,王某等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的判决金额比起诉金额减少了158000多元。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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