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伤残相关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时间:2009-08-19 15:58:03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伤残鉴定

1.哪些受伤者需要进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是指:

(1)躯体残疾者及其护理依赖程度

指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小便始末、大便始末、用厕等十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中有部分项目需要他人帮助、协助、扶助才能完成的,构成护理依赖,需要进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总分值为100分。按规定的评分标准:

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程度:

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2)精神障碍者及其护理依赖程度

指进食、修饰、更衣、理发、洗澡、剪指甲、整理个人卫生、小便始末、大便始末、外出行走、睡眠、服药、使用日常生活用具、乘车等十二项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中有部分项目经常需他人提醒、督促、引领、帮助才能完成的,构成护理依赖,需要进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总分值为120分。按规定的评分标准:

总分值在81分以上,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8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程度:

总分值在80分~6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4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3)精神障碍者存在安全问题及其护理依赖程度

适用于精神障碍者有造成自身、他人和公众安全危险的情况。

安全问题是指可能发生:自杀;自伤;打人;毁物;出走丢失;其他可造成自身、他人和公众安全危险的情况。

精神障碍者经常有上述安全问题项目中1项以上,经治疗无明显改善,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为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

目前,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执行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

工伤被鉴定人构成四级以上伤残的,可评定护理依赖等级。人体损伤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被鉴定人构成六级以上伤残的,可评定护理依赖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根据损伤对被鉴定人进食、大小便、翻身、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的情况作出评估。

2.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与索赔有什么关系?

经鉴定,受伤者需要护理依赖的,依法不仅可以索赔伤残等级鉴定前医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护理费,而且伤残等级鉴定(或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后至终身的护理费还可以索赔,而且能索赔到的数额往往较大,充分维护受伤者的权益和照顾到受伤者的生活。鉴定以及索赔的具体情况可以带相关材料来本律师处咨询。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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