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2 22:15:34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原告:周某,男。
被告:王某等四人。
四被告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锦伟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王某等四被告出资建造房屋,将其发包给另一被告朱某,被告朱某雇佣了原告周某进行施工。2006年12月12日,原告周某在施工时从高处坠下致重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周某自行申请了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一处八级、两处九级伤残。原告周某于2008年5月16日起诉,要求朱某赔偿290404.17元,王某等四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王某等四被告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
在诉讼中,本律师代理四被告申请法院对原告周某伤残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原告周某被评定一处八级伤残,减少了两处九级伤残。在庭审中,本律师提出了对王某等四被告有利的抗辩事由,指出了原告周某不是王某等四被告的雇员,被告朱某具有施工执业资格,王某等四被告不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部分费用计算不合法律标准、原告周某自身有重大过失应减轻王某等四被告的责任等,最后,本律师的主张绝大部分得到了法庭的采纳。
2008年12月24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132283.45元,王某等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的判决金额比起诉金额减少了158000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