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因银行ATM扣手续费自我维权1

时间:2010-05-18 14:05:38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ATM机收不了汇款人手续费就扣收款人?

本律师向银行提出质疑并要求返还

 

通常,通过银行异地汇款,应当由汇款人支付手续费。现有这么一件事:他人通过银行ATM机汇款给我,却让我被银行扣划了手续费,银行的解释是ATM机不识零币,故无法向汇款人收,而转向收款人收取。

本律师的质疑:手续费依法应当由哪方支付那就应由哪方支付,银行ATM机无法向汇款人收,当然无权转向收款人收取。因认为银行违规向我收取了手续费,本律师已向中国银监会发出了投诉。以下是投诉的相关内容:

投诉人:张锦伟,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律师。联系电话:13336068582。电子邮箱:zjwhzcn@tom.com。

被投诉人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

被投诉人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人系中国**银行客户,在被投诉人一处开户。2010年5月7日上午,蒋先生因要支付款项给投诉人,其在浙江省桐乡市通过自动柜员机,向投诉人的**银行乐当家金卡(卡号43406115****7416)帐户,先后分别存入10000元、2000元。该12000元到达投诉人帐户后,在投诉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一以手续费名义,分别从投诉人前述帐户内扣划走40元、8元。后投诉人通过被投诉人服务热线以及到被投诉人一处多次交涉要求返还无果,只被告知:应向存款人收取的手续费,因**银行的自动柜员机无法识别零币而无法向其收取,故只能从收款人帐户中扣划。

投诉人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投诉人不是办理收付类业务的委托方,被投诉人一不得向投诉人收费,被投诉人解释的收费理由完全不成立;ATM机与柜台一样,均是银行提供服务的方式之一,不会改变委托存款人才是付费主体的事实。款项到达投诉人帐户后,其所有权属于投诉人,银行无权且没有合法依据从收款人帐户走扣划款项。现被投诉人下属的数万台ATM机有严重的技术和监管漏洞,被投诉人违法收费,侵犯了作为客户的投诉人的财产所有权,请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处理。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杭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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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消费维权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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