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02 16:05:05 作者:张锦伟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陶某2009年11月30日在70路公交车上摔伤致八级、九级、十级伤残案,陶某于2010年4月26日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交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4019.29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后,于2010年6月1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其非营利性、是承担一定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而非经营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只赔偿160000元。
本律师作为原告陶某的代理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依据据理力争,经法官调解,促使公交公司放弃原先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办法,将赔偿金额从公交公司认为的16万提高到23万元,本案调解方式结案。
